钢材业磅差“千分之三”的由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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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年代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《大宗物料计量允差》(名称可能有误)规定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.3%。1993年以041号文发布了《关于征求对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和装卸、运输允耗规定意见的通知》其附表《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及装卸运输允耗表》中规定钢材的计量允差为0.5%,单次装卸允耗为0.1%,但其为征求意见,不具有法律效用,不知其后是否有正式文件。目前一般按惯例默认0.3%的磅差。
昨天被外商要求提供合理磅差0.3%的依据,费了老大的力气,最后只有得到这个结论。以后要努力发掘得到政府正式文件的渠道。还有对成为惯例的事情尤其要注意其成因,以防有人追究到底,最重要还是签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些所谓惯例都列上去以防万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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